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召开听证会的,是否有事,应当根据听证会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准备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案件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必须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有事,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应当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且将案件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