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受理条件:1、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2、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内;3、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4、属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