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立法体制为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简言之叫“一元两极多层次”。

“一元”是指全国只有一部体现人民根本意志的宪法,中央在立法权上实行统一领导。

“两级”是指中央一级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具有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

“多层次”是指中央和地方立法多类结合、多层并存。在中央,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关可以制定部门规章。

扩展资料:

我国法律法规的主要层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冠以××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一般冠以××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民族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一般冠以××条例或××办法)。地方政府立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民族自治州和自治县政府制定(一般冠以××办法)。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及国务院直属机关制定(一般冠以××办法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