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导致不能执行的情形很多,有法定不能继承执行的情形,也可具体客观事实存在时(比如被执行人遭遇重大意外灾难事故以及出现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形),都可能中止、中断、终止执行。法定情形有以下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70.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 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 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 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7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 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 项内容中止执行。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 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 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 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10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 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10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106.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