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三种情况的,具体如下:

一、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刑事案件: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行政案件:如果是简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扩展资料: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作了下列简化:

(1)审判组织的简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审判前准备工作的简化。即给被告送达起诉书及副本的时间不受10天的限制,告知被告人、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等开庭时间,也不受3天的限制。即可用传票和通知书,也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记录在卷即可。

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简化。证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至于辩护人是否出庭可由辩护人自行决定,不出庭的也可以将辩护词在开庭前交给法院。

(4)法庭调查的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这里所说的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应理解为简易程序可以省略法庭调查程序,即公诉人可以不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到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5)审判期限缩短。刑诉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这是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经验所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