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记账,即建账。依法建账,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是加强单位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账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和《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账簿”;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综上所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会计账册的问题,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一再得到强调并有明确的规定。《规范》第三十六条从会计基础工作的需要出发再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建账目的,中小企业建账的目的主要有:一是管理需要。其又可分为两种:1.股东多,为了明晰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建立较规范的账务;2.企业规模扩大,因账务核算不规范造成了账外损失,如因未及时准确核算应付账款而多付客户款项,亡羊补牢,需要建账。二是税务需要。典型的莫过于为了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建账。税务要求其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要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及时作纳税申报。对于因税务需要而建账的,尽量按税法的规定处理账务,这样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可省去纳税调整的麻烦。如固定资产的入账标准、计提折旧的范围、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折旧年限以及开办费的摊销、收入的确认等。这就要求财务人员,不仅要了解大税法(全国性的),还要了解小税法(本地的一些具体规定),如要了解当地的计税工资标准、通信费标准、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差旅费是否有规定标准等。例如印花税,有的地方按合同征收,有的地方则是核定征收,按账面销售或购进货物的比例核定征收;再如对计税工资人员有的地方要求必须是交纳三金或四金且签有劳务合同的,有的地方则不作要求。参考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