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因此,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六个月后,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