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层空间法的概念外层空间法是指调整人类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外层空间是一个崭新的国际法分支。1958年10月4日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之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的宣言和决议,国际间缔结了许多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条约和协定,形成了外层空间法。二、外层空间法的特点外层空间法的特点是它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例如,1966年的《外层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也被称为“外空宪章”;1968年《营救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简称“营救协定”;1971年《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赔偿责任公约”;1974年《关于登记射入外空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1979年《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的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外层空间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它都是在联合国的主持之下制定的一系列的决议和宣言。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是联合国在这一领域的行动中心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又称为太空、宇宙空间、星际空间,是指大气层以外,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关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主要涉及国家主权是否及于外空的问题。《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外空的探索和利用应为全人类谋利益;外空和天体供一切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自由探测和利用;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其他任何方式将外层和天空据为己有;探索和利用外空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禁止将载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人造卫星或航天器放在地球卫星轨道和外层空间。《月球协定》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月球不得由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据为己有,月球和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实体或自然人的财产;各国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国际法和本协定探索和利用月球等等。外层空间不是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它只能是对所有国家都是自由和开放的。这也等于是否定了“领口无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