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复印病历须按以下步骤履行必要的手续:

1、申请人向医疗机构递交要求复印病历的书面申请书,医疗机构由负责医疗质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2、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向医疗机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为司法机关的,应当提供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受理复印病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4、只可复印以下客观病历: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对于主观病历,如: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不予复印,但可封存。

5、复印病历资料时,应当有申请人在场;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复印的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扩展资料

说明:

1、在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时,只有患者本人可以要求复印病历,病人的其他任何亲属均无权要求复印病历。

2、患者可以委托其他人复印病历,但要办理委托手续。

3、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

4、患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提出复印病历要求。

病案资料其实不仅是患者个人疾病的一种信息,还因为其中医疗部门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记载的病人的病情、诊断和处理方法,是一种珍贵的历史临床资料,有相当的学术意义。因此它也被纳入档案的一个类别,是医疗档案的组成部分。

病历资料是一家医院医疗水平及其工作情况的真实反映,也被作为我国卫生医疗水平的一种评判标准。其次,病历资料既可为医院的诊疗、科研、教学提供科学依据,又在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保险、人身保险、伤残事故和民刑事案件等方面具有法律效用,也不适宜由个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