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面部、耳廓

5.2.3 轻伤一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平方厘米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方厘米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方厘米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2.4 轻伤二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方厘米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方厘米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方厘米以上。

5.2.5 轻微伤

1、面部软组织创。

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平方厘米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扩展资料

轻伤、轻微伤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