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民基发[xx]429号):第二条第二项“社区居民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范围:1、居民居住证明。2、居民是否健在和在家正常死亡证明。3、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手续的证明。4、其它相关证明:独生子女、养犬、政审等。若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且在街道办事处权限范围内的,社区居委会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批准后使用印章”。事项名称:社区开具居住证明服务对象:1、户籍在本辖区且居住在本辖区的;2、户籍不在本辖区但与本辖区居民有租赁合同且确实居住在本辖区的办理依据: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可办理办理机构:手续齐全方可办理办公地址:各社区居委会乘车路线:联系电话:无所需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备 注:办理程序:所需材料拿全后,经了解确实居住在本辖区,给予出具证明并盖章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大趋势是,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城市户口的迁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