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扩展信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受理部分有明确规定。第一,立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2、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立案。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三、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处理: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批准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法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