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程序设置将有利于提高行政紧急强制的效率,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紧急强制程序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要件以及责任豁免条款等有利于消除行政机关在危机中相互推诿、扯皮。危机或者紧急危险一般并不是突然爆发,而是有着其爆发的征兆。行政机关作为专业管理部门,其在信息汇集、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优势是可以及时发现这些征兆的。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常常借口对事实状态判断不准、担心承担法律责任等心理常常使得其不能及时实施行政紧急强制,这无疑降低了行政紧急强制的效率。而行政紧急强制程序中对实施行政紧急强制的事实要件、法律要件以及责任豁免等方面的规定则使得行政紧急强制的主体明确,事实明确,责任明确。一旦条件具备,法定主体无须扯皮,无须犹豫,无须担心,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反应,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渎职,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行政紧急强制程序规定的各种时限以及法院的审查机制等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资源。美国特拉华州法典第31章第3135条规定:在紧急强制隔离后,行政机关应在24小时内向法院提出令状申请。如果相对人已经被封锁或隔离,法院应在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后的72小时内批准进行听证。这种对强制隔离的相关时限的严格而紧凑的规定,一方面是保护相对人权利,使其及早获得自由;另一方面也是出于节约资源的考虑。因为超时限的强制隔离或观察所引发的费用无论由谁来承担,都是对资源的浪费。法院审查机制也有此方面的作用。因为法院审查后如认为强制隔离显然没有合理的依据,完全是捕风捉影的猜测时,可以拒绝发出令状,相对人将因此而及时被解除隔离,资源相应地也得到了节约。(3)行政紧急强制中的上诉权利等方面的规定也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定期的医学检查可以使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应继续被强制隔离早日作出判断。明确规定相对人的上诉权利,还有利于法院对强制隔离是否应继续实施进行审查。这些制度安排无疑都对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节约资源起到推动作用。为此,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美国特拉华州第31章第3135条规定:被隔离的相对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请求举行听证,针对的内容是对继续实施的隔离的合法性。法院在收到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在72小时内举行听证(不包括周六、日及法定假日)。在法院举行的听证会上,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以明确而令人确信的证据证明继续实施的封锁或隔离是因为相对人存在着向他人传播具有严重后果的疾病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