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类别亦称“工资区类别”、“工资地区差别”。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物价水平、自然条件和历史上形成的生活水平,按照一定的比率增发标准工资所形成的地区差别。

始于1956年取消“工资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时,它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省、地、市、县划分为十一类工资区,一类区工资标准最低,十一类区工资标准最高。

每类工资标准之间相差幅度约为3%,十一类工资标准之间相差总幅度约为30%。如国家机关行政21级,在一类区的工资标准为54元,在二类区为55.5元,在十一类区则为70元。

扩展资料:

计分工资把不同工种、岗位、职务所承担的生产任务、岗位职责和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以至职工个人,用“分”作为通用的计量尺度,按照生产任务如产量、质量、消耗、安全等等,以及岗位职责、经济指标的完成程度加减计分,活分活值,浮动分配。

它的特点是:

1)对职工性质不相同的劳动、千差万别的劳动贡献,用同一计量单位“分”进行换算加总,既便于多指标综合考核,又利于横向比较评价;

2)便于把企业内部分配同国家对企业实行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结合起来,把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

3)机动灵活,适应范围几乎可及于职工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