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债权金额是未实现债权的金额。债权依据是指债权依据的法律文书的编号。二、支付执行费。为了便于执行费的管理,将原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收取记录在债权凭证上,有利于防止以债权凭证为执行依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阶段的执行费流失。三、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主要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义务是提供债务人在申请执行时有可执行财产的证据。四、债权凭证的期限。以债权凭证为执行依据,重启执行程序。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精神,有必要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此外,规定的申请期限也便于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债权凭证不同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也不同于中止裁定。申请执行债权凭证的期限不宜过短,如一年,也不宜过长,甚至无期限。

相关法规

1、《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6条规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