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2、证明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

3、证明原告诉讼代理人的材料(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只能委托国内的律师)。

以上2、3项如有涉外、港、澳、台华侨因素,须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等相关手续。

4、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失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已付款证明等)。

5、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如借据、收货单,结算单等)。

6、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

7、证明属人民法院主管和本院管辖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