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的报销期限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均是以“及时”为原则。
二、发票的报销期限,涉及到单位管理中的成本体现与控制、经济状况运行情况分析、财产管理规范问题,一般是由所在单位或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等作出管理规定或财务管理制度来规范发票等票据的报销行为。
三、发票的报销期限问题的务实操作中,一般是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90天内处理完毕(应在90天内认证进项税抵扣,超过受限);费用类等其他发票。
会计层面一般都是在报表所属期间报销入账完毕,一般不跨年度处理,但在年底会计进行决算之后产生的费用也是可以跨年度处理的。主要根据单位或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相应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3、《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五、某高校《关于发票报销期限的规定》(财务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全校各单位:
根据会计处理的及时性、配比性原则以及上级部门检查要求,现对发票报销期限规定如下:
1、一般发票报销期限为1年,超过1年的不再报销。
2、涉及公务卡报销的发票,因财政支付系统中公务卡刷卡信息保留时间为11个月,因此,公务卡支付后11个月内必须报销,过期不再报销。
特此通知
校财务处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