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犯罪现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