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率高于银行四倍,除国家允许的可从事借贷业务的公司外(例如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公司之间借贷也是非法的。在实践中都有哪些非法借贷方式:一、直接借款形式的借贷其表现形式为双方以协议、合同等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并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在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双方的借贷协议中还有很多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其中也不乏担保单位和担保人的介入。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这种形式很普遍,在现实案例中,企业间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然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但是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上述保底条款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北认定为借贷关系,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三、投资形式的借贷一般来说,一家公司投资于另一家,会取得相应的股权。但是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者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被投资项目是否盈利,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者利润,实际上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是股权而是债权。这种投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借贷关系,处理方式和第二种一样。四、融资租赁形式的借贷融资租赁,是由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出资,向接待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可以按月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在实践中,会出现这种情况: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转让给承租人,承租恶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个在实质上也是借贷关系。五、补偿贸易形式的借贷根据国务院1979年9月3日颁发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第1条第2款规定,补偿贸易,主要是指“国家重点的大型补偿贸易项目以外的一半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地方中小型矿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偿还”。因此,补偿贸易具有以物易物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