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生活,申请分户、立户。

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个人《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直系亲属的,应同时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或房管局发出的安排本人居住且非临时租住的《房屋使用证》。(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房屋使用证》及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新家庭成员的名单。(收原件)

5、属结婚的分户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属离婚的分户的,提供《离婚证》或权威有效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