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简称。

高级人民法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审判机关。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并设审判委员会。其上级人民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职责:

(1)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4)核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扩展资料:

部门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四)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

(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七)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