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具体参考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什么是“共同请求”呢?劳动争议仲裁法及人保部的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均没有进一步明确。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共同请求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劳动争议标的是共同的,另一种是劳动争议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一般来说共同标的的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同一种类标的的共同诉讼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无论是哪一种共同诉讼,如果人数众多,当事人就可以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共同请求”与民事诉讼“共同标的”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经查阅相关法规发现,劳动争议案件标的也有这样两类,一类是集体劳动合同争议,劳动者一方的请求事项是共同的,另一类是一般劳动合同争议其他个别劳动争议。前一种劳动争议中各个劳动者的请求是不可分的,同一的;后一类劳动争议中每个劳动者请求虽然属于同一种类,但并不完全相同,而且是可分的。因此,劳动争议中的共同仲裁与民生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基本是对应的,区别仅仅在于劳动争议中共同的一方仅限于劳动者。在一起因加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实行的是做一休一制度,即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劳动者工作内容为户外装卸运输。十名劳动者一起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加班费和高温费,另有部分劳动者因进单位时间比较早,要求补缴综合保险。由于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主张补缴综合保险,因此这一请求不属于“共同请求”。为了能够保证案件按集体仲裁受理,要求补缴综合保险的当事人主动撤回了保险请求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按集体共同仲裁受理立案。对于个别劳动者的补缴综合保险的请求,在集体仲裁以外,还是可以另行申请仲裁,个别立案处理的。申请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因此,除了共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身份证件、单位工商资料、证据材料及清单、如果聘请代理人还需要委托书、律师函件,还需要提供所有申请人的具体请求清单、仲裁代表人推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