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使用国家的土地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企业注销后土地使用权可以做转让处理,不做转让处理或无法转让处理的应当注销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