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促进国民经济、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确实需要拆迁房屋的,由当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拆迁决定。并且还应当符合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对于保障性的旧城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市、县级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年度计划。

无论是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在实行拆迁之前,拆迁方都必须完成一系列的行政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都必须进行公示,没有经过公示都属于无效,涉及到老百姓的重大利益,都必须举行听证。并且还必须取得规划许可,也就是一书两证,书指的是《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指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

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不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如果拆迁方想要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人就可以拿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求拆迁方按照协议里面约定的内容对自己进行补偿。如果拆迁方没有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房屋和周转用房,就要求被拆迁人搬迁是不合理的,被拆迁人可以启动法律程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