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商标的尼斯分类,该分类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于1961年4月8日生效的国际公约。依据尼斯分类划分,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

其分类的规则是将商标按商品和服务按照1-45类的顺序排列,每大类有一个类别号和标题,每类的标题概括了本类所包含商品的特征及范围,每项商品或服务均有一个顺序号,以便查找。

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同时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

扩展资料:

商品分类(部分):

1、第一类,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的化学制品,包括用于制造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的化学制品。

2、第二类,主要包括颜料、染料和防腐制品。

3、第三类,主要包括清洁制剂和化妆品。

4、第四类,包括工业用油和油脂,燃料和照明材料。

5、第五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或兽医用制剂。

6、第六类,主要包括未加工的和半加工的普通金属,以及这些金属的简单制品。

7、第七类,主要包括机器、机床、马达和引擎。

8、第八类,主要包括各种行业的作为工具使用的手动器具。

9、第九类,主要包括验室科研用仪器及器械、领航用电气仪器及器械、穿孔卡式办公机械等。

10、第十类,主要包括医疗仪器、器械及用品。

11、第十一类,主要包括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装置。

12、第十二类,主要包括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13、第十三类,主要包括火器和花炮产品。

14、第十四类,主要包括贵重金属,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并通常包括珠宝、首饰和钟表。

15、第十五类,主要包括机械钢琴及其附件、电动和电子乐器。

16、第十六类,主要包括纸、纸制品和办公用品。

17、第十七类,主要包括电绝缘,隔热或隔音材料,以及生产用塑料纸、板或杆。

18、第十八类,主要包括皮革、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旅行用品和马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