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扩展资料:

《关于不得要求办事单位、职工提供多余材料及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切实把减证便民改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保留的三项证明外,中心各部门一律不得要求办事单位、职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三项证明包括:

1、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北京购房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需提交的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购买已经设定抵押的新建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等按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要求核实解除抵押情况的房屋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需提交的由“银行”开具的关于同意销售和解除抵押权的证明。

3、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借款申请人,在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认可其原在外地缴存记录时,需提交的由其“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