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书应按以下内容及顺序书写:1、标题。2、事故时间、地点。3、双方身份信息。4、事故发生经过及双方损失。5、责任认定。6、具体赔偿事项。应包括具体赔偿项目、赔偿金额、赔偿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7、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公章。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核心内容是关于赔偿事项的约定,受害人在调解时应提出合理赔偿要求,如果受害人提出法律法规中不存在的赔偿项目或者其他过分要求的,交警部门可以拒绝主持调解。赔偿义务人原则上按照其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调解书中应尽量约定赔偿费用一次性支付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