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如何程序可以参考以下内容: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事实或适用法律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委讨论决定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复审。具体来说,1、只有作出有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才能提出审判监督手续。2、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判决确实有错误是先由院长认定的,院长认为确实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根据院长的提交,对案件进行讨论,确定是否有错误,是否需要提交审判监督程序,简单来说,院长有发现权,提交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审判委员会没有权利直接对案件进行讨论,但审判委员会有权决定权。3、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确实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那么他能做出什么样的决定呢?只能做出本院再审的决定,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因为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本是一审就一审的程序,原本是二审就二审的程序,所以如果下级法院允许再审的话,一审法院就会发生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荒谬现象。(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指令下级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已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实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当事人申请开始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查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判决的执行。意见第208条规定,对于不受理、拒绝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意见第203条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实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员在审判案件时贪污。受贿.受贿.被私作弊,被浪费法律审判行为的。人民法院驳回不符合定金规定的申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