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意思是指对被法院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如果在缓期一年中没有违法乱纪,缓期一年到期后,不再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即不用坐牢)。

缓刑只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

缓刑条件:

1、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扩展资料: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而在假释环境中,剥夺政治权利仍然是从缓刑结束时开始执行,同主刑条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