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是指若合同中出现争议点,填写则以某某的解释为准,不能写归属某个人。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经营者常常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达到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但是却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会碰到诸如形式最终解释权归xx的条款,尤其多见于商家的营销活动文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用户使用协议、商家的格式合同文本,在一些非格式文本的协议中也偶有所见。该类条款可统称为最终解释权条款,意即关于最终解释权归属和行使的条款。

最终解释权归xx的条款设计者设计该类条款的目的,主要是当相关主体对特定事项存在不同理解,甚至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人得行使优先性、终极性之解释权,相关主体必须以该解释为准,如此可以在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中掌握主动权。

扩展资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

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