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于2006年2月与现在的丈夫结婚,当时他已拿到美国绿卡,我们办的是跨国。之后他长期在国外,一年回国一次,直到2008年5月,我生下儿子。但是自我怀孕到现在将近两年的时间他从未回国看过我们母子。现在我想要提出离婚,并且要求他一次性给付孩子的赡养费。不知可不可行,我应该怎么做?运城律师为你解答:提出离婚是你的权利,但是若你们协商不成,你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则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才有可能判决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