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开庭程序是: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仲裁员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辩;

4.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5.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会议并作出裁决;

6.仲裁庭复庭,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