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会按照减刑的程序进行,由监狱出具假释建议书,报请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没有权利决定对罪犯适用的减刑。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根据罪犯量刑种类的不同而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