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夫妻双方为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发生争执的,法官会考虑已年满十周岁子女的意见。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实践中,法官会征求孩子意见的情形还有:

1、离婚后,因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而发生的诉讼,法官会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2、一方依法行使探望权受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官应征求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以及一方认为另一方探视权的行使已严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申请法院中止一方探视权的,法官会综合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3、离婚后,一方或子女本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官有时也会参考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