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分类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一、视力一级盲视:无光感至小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听力残疾及分级标准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二、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三、言语残疾及分级标准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言语残疾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四、肢体残疾及分级标准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8)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五、智力残疾及分级标准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分级标准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一级标准发展商(0-6岁)小于等于25,智商(7岁以上)小于20适应性行为极重度六、精神残疾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精神残疾一级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