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热费”也被称作“户间传热费”。所谓“过热费”就是供热单位向用热单位和个人在用热报停期间收取的热损耗费。过热费在许多地方都存在,名字不同但意思一样,因不合理已经有地方取消了过热费。

比如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市政府早在2016年就颁布了修订后的《白银市城镇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取消了关于“过热费”的相关规定。

在白银市,关于“户间传热费”的收取,始于2010年,在当年8月13日新修订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市政办发〔2010〕133号)《白银市城镇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首次有了“户间传热费”的提法与费用收取。

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热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的,应在当年4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拆除、锁闭用热设施的书面申请。在采暖期间办理用热或停止用热,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按建筑面积收费的热用户,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房屋,在采暖期内,其相邻用户继续采暖的,其热用户应当按总热用费的10%向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热费’。”

扩展资料:

取消“过热费”相关条款惹争议

“但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以及供热技术的进步,特别是老旧小区分户供暖改造的实施,向停热用户收取户间传热费越来越显得不合理。”赵先生说。

所以在2016年修订新的《白银市城镇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时,许多人对此提出了异议,最终在修订后的《白银市城镇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删除了有关收取过热费等的相关条款。

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产权人与供热企业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企业暂停供热。

暂停供热的热用户再用热时,其房屋产权人应与供热企业重新办理用热手续,就重新供热时间、费用缴纳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后,由供热企业重新供热。”

并明确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8月13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市政办发〔2010〕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