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应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报废。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可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可使用15年;非营运车辆可以用几年,用10年或者15年减去已经用的年限就可以得出。

法律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