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户口迁移登记办理条件:广东省户籍居民所需材料:1、入户登记提交材料:2、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3、非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4、户口迁移登记提交材料:5、夫妻投靠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4、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5、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6、父母投靠子女入户: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7、子女投靠父母入户: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权威证明;5、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8、办理随军家属入户: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3、随军家属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待业证(属居民户口的),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9、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2、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3、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4、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10、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1)《新生录取通知书》;(2)《录取新生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迁移证》。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入户:(1)户口已迁入院校的,出具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明》;户口未迁入院校仍在原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就业报到证明签发的《户口迁移证》。(2)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3)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或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3、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户:(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11、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1、迁入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签发《准迁证》时:(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迁移证》时:(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2)《准迁证》;(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时:(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2)《准迁证》;(3)《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12、公民收养小孩入户: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3、、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1)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2)《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14、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粤定居入户:(一)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县、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二)华侨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三)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入户。(四)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办理入户。(五)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场办理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制发《户口簿》。15、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2、户籍底册或原有关户籍证明。16、户口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7、更正出生日期:申请人书面报告(18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变更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18、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人书面报告(18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市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19、变更姓名:申请人书面报告(18岁以下由监护人申请);《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其它相关材料。以上变更、更正人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办理时限说明法定期限:法定期限:3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承诺期限:3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