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比实刑更痛苦的原因是什么?

缓刑比实刑更痛苦的原因是:需要遵守相应的缓刑考验期的规定。缓刑监外执行相对于正常人是不方便的,但是不会那么的痛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缓刑期间要好好表现,不能出现任何违法的行为。

缓刑期间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缓刑考验期间,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缓刑执行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

3、遵守检查机关对来访者的规定;

4、离开居住地的市、县或者迁往他处,应当向检查机关申请批准。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判决确认之日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的规定

(一)适用条件:

1、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2、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1)犯罪较轻;

(2)有悔改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必须缓刑的对象:满足上述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4、禁止性条件: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缓刑不是独立刑种。

(二)考验期限与考验的内容

1、期限:

(1)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少于2个月。即: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得少于1年。即: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

2、起算:

(1)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注意:原则上主刑均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缓刑一开始并不存在执行的问题,所以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

(2)不存在折抵的问题。(理由:先行羁押期限也是人民法院考虑行为人是否有悔罪表现从而适用缓刑;判决确定后应当重新计算考验期进行考查,如果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对行为人的考察就变得没有意义了,尤其是先行羁押时间过长的。

3、考察的机关:社区矫正机关。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一定要注意并且了解我国的刑事法律和我国的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避免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影响自身今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