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律师事务所受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你司拖欠上海※※※有限公司※※工程款事宜,郑重致函你司:2006年※※月※※日,上海※※有限公司与你司就位于※※路※※弄※※号4号厂房的消防工程装修事宜签定工程总造价为※※※元人民币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你司先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给※※公司;工程到70%,且消防建审批文批复后,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给※※公司;通过消防验收后,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给※※公司;余款验收合格半年后支付给※※公司。合同签定后,※※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2007年※※月※※日,工程已通过了上海市※※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为合格的验收意见,工程可以投入使用。你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即人民币※※※元)给※※公司,但※※公司向你司多次请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均未果。你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上海※※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此,我方请你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七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我方将就你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你司的法律责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零零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