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的交警属于公安部门的直属单位,归公安机关管理。

专职负责管理高速公路通行秩序、在高速公路进行执法执勤、勘察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业务警种,是公安机关重要组成力量。

管辖权限:

高速公路交警对非高速公路没有管辖权,其只能在辖区内高速公路执法,同样的,其他公共道路交警对辖境内高速公路也没有管辖权。

工作内容:

高速公路交警日常工作为采集电子违法数据和事故勘察,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查处,例如涉牌涉证、盗抢车、走私车等。而公共道路交警以交通指挥、疏导、车辆管理为主。

扩展资料:

高速公路交警分两种管理模式:

一、省管模式:

“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警察队伍在编制和管理上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直接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内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警察总队内设立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速公路,下属各大队在人员编制、财政、绩效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管理,不受地方管辖。实行此种模式的有浙江、江西、河南等。

二、地方模式: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警察队伍在编制和财政上由地方公安交管部门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总队内设高速公路直属支队或高速公路管理科。

各地市公安交警支队下辖的高速公路大队在业务和绩效上归省公安管理,人员编制、财政由地方公安管理。实行此种模式的有安徽、江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