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缴纳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和价格,按以下比例分阶段累计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支付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支付十元。(五)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支付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支付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相关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