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流程

(1)申请人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补正材料。

(2)受理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不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

(4)审核通过后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赋码后,打印核准通知书。

(6)向税务机关传输开业信息,并向质检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7)进行双告知。

(8)打印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发照。

2.税务流程

(1)首先,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传递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后,依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地址按户自动清分至县(区)税务机关。

(2)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表单信息及确认其他税务管理信息。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