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它是依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命令,不需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