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以人为本。

民法中的“人”称为民事主体。“人”是活动的参与者、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履行者、责任的承担者。

一、分类

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法律对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有着不同的规定,可见民事主体分类的重要性。

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基础之上,民法总则根据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将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纳入民事主体范畴,规定了三类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自然人

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而且是从出生之前到死亡之后。

1、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生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性别、地区、民族、年龄、职业的不同而存在差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能力的突破。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从民事基本法律的层面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胎儿预留份)以法理支撑。

2、民事行为能力

与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区别。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否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根据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的不同,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降低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为8周岁。

之前民法通则规定的年龄为10周岁,已经被废止。

3、监护制度

自然人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观情况是民法规定监护制度的意义,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类型就不存在监护人。

民法总则规定了新的确定监护人的方式:“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作为自然人生前自愿安排生后事的文明方式,以前安排的是财产继承,民法总则实施之后,父母也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了。

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可事先安排可能会需要的监护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并书面确定监护人。这为我国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监护人

除了上述内容外,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人履职原则、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内容,监护制度的内容很好地体现了民法慈母般温馨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