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因此,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但是,如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