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2)航空器必须具有一国国籍,任何缔约国不得允许不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其领空飞行。

(3)国际航班飞行必须经缔约国许可并遵照许可的条件,非航班飞行则无需经事先获准即可不降停地飞入,飞经缔约国领空;

(4)缔约国有权保留其国内载运权;

(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6)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芝加哥公约”是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现行国际公约,被称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宪章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