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必须提交身份证、户籍簿、暂住证等身份证资料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时,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机关发行的工商登记资料、社区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发生诉讼法律事实后,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时,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和所属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买卖合同;2、订购(定)发票3、证明邀请。承诺生效的信。数据电子文件(包括电报、电子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证明书等5、证明保证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预付款合同或预付款证明书.保证书等。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交货.收据:交货单.交货单.收据.收据.入库单.仓库单.运输单等2、货款收支证明书:收据、银行支付证明书、收据等3、证明拖欠款项的证据:清算清单、拖欠款项、偿还计划偿还承诺书、拖欠款项事实的信件等4、收件人发出质量异议的信.证人证言.相关机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证据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