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样的问题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第一,当事人的意见明显违背法律、歪曲事实的,辩护律师应劝其放弃,如果当事人一味坚持的,律师应坚持按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辩护人无理狡辩,必然损害自己在社会上的声誉。为迎合当事人的心理而毁损多年来获得的良好声誉得不偿失。

第二,案件如何处理在司法机关内部也存在分歧,当事人的观点辩护律师虽不同意,但也能讲出一定的道理,辩护律师应允许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按照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辩护。

第三、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意见没有分歧,但是理论上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当事人的观点辩护律师虽然不同意,但也能讲出一定道理的,辩护律师可按照当事人的意见辩护。

第四,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一致,虽有可信因素,但无确切证据证实,当事人坚持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辩护律师应按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辩护。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发生分歧时,律师作出选择的首要依据是,是否违背事实和法律;其次,是当事人的意愿;再次,是判决结果。在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发生分歧,辩护律师征求当事人意见时,当事人坚决要求律师服从自己意愿的,是常见的情况。

《律师法》

第37条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