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负责人是代表经营公司以及分公司行使职权、主持生产经营或者是服务活动的人,一般来说都是企业的负责人都是由公司或者分公司的法人任命的,企业的负责人没有独立承担企业民事责任的权利;而企业法人则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一般都是董事长又或者是经理、厂长担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